2017年6月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孔某某、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被告人吴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吴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