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中的辩护
2023-06-26 19:47:21一、律师在一审程序中的工作
1、为委托人提供与被告人涉嫌案件有关的法律咨询;
2、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与涉嫌案件有关的案件情况;
3、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4、查阅案卷;
5、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6、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7、代理被告人申诉、控告;
8、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9、出席法庭,为被告人辩护,并提出辩护意见;
1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二、与一审程序有关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五十四条 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五十八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二百五十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五百五十三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