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天津市某区某街基建队涉嫌单位行贿案件

2023-07-11 11:23:49

案件简介:

被告人田某某系天津市某区机关工作人员,天津市某区检察院以其作为天津市某街基建队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为使该基建队获得相关工程向时任天津市某区建委主任白某某请托,后经白某某向相关单位负责人打招呼,该基建队顺利承揽某还迁住宅项目部分楼栋工程。2013年初,田某某为感谢白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给予基建队的帮助并希望继续承揽相关工程,将白某某夫妇的300万元现金投入到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天津某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按15%或12%的利率计算利息,上述300万元共产生收益309万元。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先后四次在白某某夫妇300万元本息的基础上追加400万元,每次追加的款项与300万元本息混同作为本金,每年按15%或12%的利率计算利息。期间,田某某按照白某某的要求从总款项中提出500万元交给白某某。2019年5月,某区监察委员会在天津某投资公司扣押687万元。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以田某某作为基建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款700余万元,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田某某上诉至天津市某中级法院,二审期间辩护人以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存在重大错误(即白某某的任职时间与基建队承揽本案工程项目的时间存在矛盾,即按照时间分析,该项工程非白某某担任建委主任时帮助承揽)为由,要求开庭审理并核查相关案件事实,二审法院在未对辩护人提出的存在重大错误的事实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认定田某某为天津市某街基建队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本案中的涉案工程项目是否系白某某担任某区建委党委书记、主任时帮助天津市某街基建队承揽;白某某与某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利息应否认定为天津某街基建队的行贿款项。以上争议焦点,更多直接体现为民商事法律行为,需弄清民商事法律行为性质的基础上,考查该行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

虽本案存在较多争议焦点,且辩护律师已向承办法官书面陈述了辩护意见,但法官并未正视争议焦点,而直接选择了无视。不得不说,承办法官遗憾错过了还原本案真实面目并给予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相对公平公正的判决的机会,也使本案上诉人错失了法律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