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聘请

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2023-07-03 15:02:06

委托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M层(南)

负责人:张海燕

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就      涉嫌     案件中的委托辩护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受托人指派律师      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上诉人)       被指控涉嫌       案件的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或一审阶段或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上诉人)      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包括:为委托人提供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上诉人)并为其提供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帮助;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并向办案机关提供;向办案机关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辩护意见;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或有);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或上诉人)辩护。

第三条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律师费      元。该费用于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给付。

第四条 律师异地(天津市市区之外的地方)办案,委托人除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支付律师费外,还应承担律师的食宿、交通等差旅费。

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证人出庭费、公证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以及其他必须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条 委托人须如实向受托律师叙述案情,如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受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依约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如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如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所给付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律师费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及时、完整的法律服务。委托人因受托人指定律师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应退还全部律师费;委托人非因律师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受托人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应收而尚未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签署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至本案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或一审阶段或二审阶段)结束自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字并受托人加盖公章或收案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