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辩护词

Case

天津某国有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夏某某受贿案件的一审辩护意见

2023-11-21 15:45:51

案件简介:

被告人夏某某系天津某国有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以被告人夏某某犯受贿罪,于2022年某月某日向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天津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500余万元人民币。经审理,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确认被告人夏某某具从轻情节,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以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夏某某之子的委托和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夏某某涉嫌受贿案件的辩护人, 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夏某某主动交代了未被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掌握的收受刘某某、苗某某、付某某和夏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天津市某监察委员会《起诉意见书》显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我委已掌握的其收受天津某设计公司、于某某、付某某贿赂的事实;主动交代了收受刘某某、苗某某、付某某和夏某某贿赂的事实。

根据《起诉意见书》所述内容计算,夏某某主动交代的收受刘某某、苗某某、付某某和夏某某贿赂的部分事实涉及受贿款项284万元(约占受贿款项总额的56.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第三条的规定,夏某某的行为属于“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情形,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事实和表示,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1、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某始终如一地对市监委、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认可,不持任何异议。

2、被告人夏某某认可公诉机关对本案的量刑建议,并表示无论法院对其判处什么样的刑罚都不会上诉。

3、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某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在市监委对其调查阶段,被告人夏某某即已退缴赃款70.8万元(虽监委最终以违规经营获利名义收缴,但被告人夏某某及其家属当时确按照市监委退缴赃款的要求筹集并缴纳),在一审阶段又退缴赃款36万元。同时,被告人夏某某表示说服家属积极筹款退缴赃款并缴纳法院判处的罚金。

三、被告人夏某某虽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收受了贿赂,但其为他人所谋取的利益不属于非法利益的范畴,未给相关项目造成明显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谨希望法庭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夏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辩护人: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