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辩护词

Case

王某某涉嫌行贿、受贿案件的辩护意见

2023-06-29 18:28:29

案件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系某省某地级市市委书记的秘书,王某某涉嫌行贿、受贿案件(涉嫌受贿2000余万元)经天津某中级法院一审和天津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宋振东律师为该案件的被告人作了辩护。

 

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父亲的委托和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王某某涉嫌行贿、受贿案件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某送A的卡地亚那牌钻戒一枚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值得商榷。

本案中,市委书记F让被告人王某某将卡地亚那牌钻戒一枚送给A,事实是清楚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行贿罪,须明确:F与A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F将卡地亚那牌钻戒一枚送给A(F让被告人王某某将卡地亚那牌钻戒一枚送给A)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行贿罪的前提是F构成行贿罪,因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向A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者说本案中并无被告人王某某的利益。被告人王某某与F间也无共同的不正当利益,王某某所以将卡地亚那牌钻戒一枚送给A,并非出于与F间存在共同的不正当利益,而是因为在工作中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王某某与F构成共同犯罪(行贿罪),那么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亦应属于从犯或胁从犯,应比照F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收受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80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收受李某某800万元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须明确:客观上被告人王某某是否能够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市政府要回拖欠的工程款;客观上被告人王某某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施了帮助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市政府要回拖欠的工程款的行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市政府要回拖欠的工程款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1、根据中共某市委办公厅出具的《关于王某某有关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市委书记F的秘书,其工作职责是服务市委书记日常公务及事务活动,并不负责某市政府所欠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支付,其工作职责与某市政府所欠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支付无任何关系。

2、本案中,如果说王某某利用了职务便利实施了帮助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市政府要回拖欠的工程款的行为的话,那就是他将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写给市委书记F、市长的《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支付某乳业职工住宅工程款报告》递交给了市委书记F。

3、本案中,通过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写给市委书记F、市长的《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支付某乳业职工住宅工程款报告》及提供的给某市政府《关于某市某乳业所欠工程款的说明》可以看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某市政府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利益”。且本案中无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某市政府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属于“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证据。

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某县县长赵某某索要现金200万元构成受贿罪,定罪依据比较牵强。

1、本案中的证据显示,被告人王某某收了赵某某200万元。但这200万元的性质却并不是很清楚。即是王某某向赵某某索要了200万元,还是借了200万元,并不很明确。

2015年6月4日10时对王某某的《讯问笔录》记载:2010年3月份,我对赵某某说,我要买房,能不能借我200万元。问:他为什么要给你钱呢?答:……因此我以借的名义向他要钱,他一定会给我的。所以,我以借的名义向他索要200万元。

2015年1月11日20时05分对赵某某的《询问笔录》记载:问:2010年至今王某某提过关于这笔钱的事吗?答:过了2年,王某某说有机会还给我。

2、根据中共某市委办公厅出具的《关于王某某有关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市委书记F的秘书,其工作职责是服务市委书记日常公务及事务活动,与某县县长赵某某无上下级关系(赵某某的职务和级别均高于王某某),也无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间缺少索要200万元的基础(即凭什么赵某某要给王某某2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向赵某某索要200万元不合常理。

3、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与某县县长赵某某间无具体的请托事项,即赵某某并没有要求王某某为其办理任何事务。

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索贿并因此构成受贿罪,比较牵强。

四、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

3、被告人王某某未能将全部账款退缴,但具有积极退赃的态度。

4、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未直接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直接的重大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谨希望尊敬的法官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辩护人: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