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辩护词

Case

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词

2023-04-18 12:20:52

案件简介

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与机动车租赁公司签署《机动车租赁合同》骗取机动车,将机动车抵押给贷款人获取借款。宋振东律师为周某某作了一审辩护,天津市某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某某未上诉。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家属的委托和张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周某某被指控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对所租赁的三辆汽车不想归还,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一)本案中被告人向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文件都是真实的。家庭住址也是真实的,

(二)本案中被告人的履约问题,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和是否能够履约是不确定的,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案中的履约分两部分,即包括支付租金和返还汽车。本案中虽然截止到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没有返还汽车,但并不能证实他无法返还汽车和不想返还汽车而非法占有汽车。也就是说,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是动态的,当时没有履约不能确定以后不能履约。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价值计算问题。

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估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本案中,对所租赁的三辆汽车的估价属于无实物估价,而且属于价值比较大的移动性很强的重要物品。因而辩护人认为在这三辆汽车无实物、没有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和物品照片情况下,价格事务所所作的价格鉴定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三、本案需注意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是将所租赁的汽车作了抵押借款,而且因未经过抵押人(汽车所有人)的同意且未办理抵押登记属非法抵押,而所谓的抵押权人无权占有汽车。也就是说该三辆汽车的所有权并为发生变动,只是占有权能在一段时间脱离了被害人,而被所谓的抵押权人非法占有。本案的非法占有人是所谓的抵押权人。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法官依法考虑本案的实际,给予被告人周某某公正恰当的判决。                     

                                                      

辩护人: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