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诈骗案件的二审辩护词
2023-04-18 12:20:25案件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系天津市某国有企业业务员,2013年因涉嫌诈骗被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宋振东律师和徐岚律师为上诉人李某某作了二审辩护,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发回重审。该案件被发回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原认定犯罪数额中减除了证据不足的38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亲属的委托和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刘某某被指控涉嫌诈骗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诈骗38万元”证据不足。
(一)本案中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刘某某向李某某出具的借款38万元的借条(以下简称“借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1、借条仅显示为上诉人刘某某向李某某借款38万元,未体现与上诉人和李某某的业务具有关联性。
2、本案中仅有李某某的陈述证明该借条项下的38万元包括:退货款18万元、预付购货款10万元和返点款10万元。而本案中李某某并未提供其他的证据对其陈述予以佐证,且上诉人对于李某某的该陈述一直不予认可。如果确存在“退货款18万元、预付购货款10万元和返点款10万元”的事实,也应该由上诉人的任职单位天津市第四调料酿造厂出具收据或收条及欠条,而不应该由上诉人出具借条,关于此点作为经营天津市津南区糖类副食调料经营部和天津市红旗副食调料商行的个体经营业主的专业人员李某某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李某某的该部分陈述的真实性不应予以确认。
(二)本案中无证据证实该借条已履行完毕。
按照该借条的文意内容,李某某应给付上诉人38万元,以履行该借条并形成实际的借款关系。而本案中无证据证实李某某给付上诉人38万元,且上诉人也证实未收到38万元。
(三)本案中无证据能够排除该借条体现为非民事法律关系。
基于以上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尚无证据充分证明存在上诉人应给付李某某38万元的事实,那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非法占有李某某38万元的事实就更加缺少事实依据了。
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谨希望法官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能够依法对上诉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辩护人:宋振东 徐岚
2013年10 月
